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征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和法规)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海信网能作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股东向截至2024年8月2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海信网能以外的科林电气其他全体股东征集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31日召开的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股东投票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海信网能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海信网能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来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海信网能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信网能的基础信息如下:名称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UFN8D1B法定代表人陈维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18号3注册资本160,884.5713万元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6日营业期限2020年1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特定种类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信设施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在线能源监测研发技术;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研发技术;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管理系统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海信网能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海信网能在征集日(2024年8月22日)至行权日(2024年8月30日)持续持有科林电气95,207,99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科林电气总股本的34.9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科林电气26,079,9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科林电气总股本的9.57%),海信网能合计持有科林电气44.51%股份对应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作为征集人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的要求。
4根据征集人海信网能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网络站点进行检索查询,海信网能自征集日(2024年8月22日)至行权日(2024年8月30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2024年8月23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海信网能已依法充分披露科林电气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权行使根据海信网能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中科林电气股东授权海信网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文件,截止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日(2024年8月28日),本次征集投票权授权海信网能代为行使表5决权的科林电气股东(以下简称授权股东)共42名,代表科林电气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1,165,333股,占科林电气总股本的0.43%。
经查验,2024年8月30日,海信网能授权代表出席了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按照《征集投票权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内容代表授权股东对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行使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海信网能已按照《征集投票权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内容代表授权股东对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行使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